新加坡金融牌照 · 申请 · 收购 · 持续合规香港 / 深圳业务联络
Finance Company and Other MAS Approval, Registration and Exemption Categories

新加坡金融公司 Finance Company 及其他 MAS 批准、登记与豁免类别指南

金融公司是依据《金融公司法》持牌、可在核准范围内吸收存款及提供贷款的机构,不等于普通贷款公司或银行。新获牌金融公司的法定实缴资本至少为5,000万新元,另须维持资本资金及适用资本充足要求。本指南同时索引市场基础设施、保险登记与境外批准、机构豁免、基金通知、个人代表及相关特殊类别;按2026年11月4日核验,RFMC已废止,数字银行未发现新开放申请窗口,仅服务境外客户的DTSP适用极严格发牌政策。

讨论这项业务
业务类别银行与信贷
资本与资金条件1995年1月18日后获牌金融公司:已发行及实缴资本至少S$50,000,000,资本资金不得低于该金额;法定资本充足率至少12%,或MAS当期另行规定的比例,并按其通知计算。其他索引类别按各自法规、风险及批准条件确定,不存在通用资本门槛。
申请时间参考金融公司无本次核实到的统一审批期限或现行公开新牌照申请窗口,不承诺获批日期。批准CIS受托人官方审查预期为简单、完整且完全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不超过6个月;银行代表处通常约1至2个月,均可能延长,且不能推广至其他类别。
申请 / 监管状态法定金融公司许可框架有效;资本达标不代表新申请窗口开放,须先向MAS确认准入政策。其他批准、认可、登记和豁免均按具体法律及活动适用,不可互相替代。资料核验日:2026-11-04。
FC / MAS-INDEX相关业务主题场景示意
AI生成品牌业务场景示意
OVERVIEW

业务与申请分类

金融公司是依据《金融公司法》持牌、可在核准范围内吸收存款及提供贷款的机构,不等于普通贷款公司或银行。新获牌金融公司的法定实缴资本至少为5,000万新元,另须维持资本资金及适用资本充足要求。本指南同时索引市场基础设施、保险登记与境外批准、机构豁免、基金通知、个人代表及相关特殊类别;按2026年11月4日核验,RFMC已废止,数字银行未发现新开放申请窗口,仅服务境外客户的DTSP适用极严格发牌政策。

业务特点与适用考虑

  • 在持牌范围内为个人和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存款服务,支持专门化融资业务。
  • 将准入、资本和信贷风险治理制度化,有助于客户及交易对手核验机构真实监管身份,但不代表MAS为产品收益背书。
  • 已有特定金融机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机构豁免,避免重复持牌;业务行为、代表任命及其他持续义务通常仍须履行。
  • 通过区分实体牌照、市场设施批准、基金通知和个人登记,减少选错申请路径或误收购不适用牌照的风险。
01

金融公司 Finance Company

《金融公司法》下的新加坡公众公司持牌类别,可从事获准存款及融资业务;并非普通Pte. Ltd.注册即取得。

资本 / 资金条件:新获牌机构至少5,000万新元已发行及实缴资本,并维持不少于该额的资本资金;另适用资本充足要求。

02

金融公司特定业务豁免

现行附属法规对列名金融公司的企业支票账户、部分外币融资、商业无抵押贷款等给予有条件豁免,不是另一种开放牌照。

资本 / 资金条件:不得用业务豁免替代金融公司资本;各业务另有敞口及额度条件。

03

指定金融控股公司 DFHC

银行或保险集团上层实体的集团监管身份,不授权控股公司直接经营子公司的持牌业务。

资本 / 资金条件:按集团监管、子公司类别及适用通知计算,无通用设立数字。

04

批准控股公司 Approved Holding Company

证券与期货法框架下市场基础设施集团的控股公司批准身份,与DFHC不同。

资本 / 资金条件:按批准条件与适用市场基础设施要求确认。

05

批准交易所 AE

一般适用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有组织市场,承担较高层次的法定责任。

资本 / 资金条件:适用MAS市场基础设施资本通知,不能套用CMS资本。

06

认可市场运营商 RMO

适用于其他有组织市场;境外RMO须具备可比母国监管及监管合作安排。

资本 / 资金条件:本地RMO适用专门资本通知;境外认可另按条件评估。

07

批准清算所 ACH

本地清算设施一般按系统重要设施监管,须在营运前取得授权。

资本 / 资金条件:按清算风险、流动性及适用通知确定,不是固定低资本注册。

08

认可清算所 RCH

为新加坡参与者提供服务的境外清算设施认可类别。

资本 / 资金条件:结合母国监管、PFMI及MAS认可条件评估。

09

本地持牌交易资料库 LTR

接受监管要求的交易报告,本地注册实体适用LTR许可。

资本 / 资金条件:按LTR适用资本通知及营运风险确认。

10

境外持牌交易资料库 LFTR

境外实体为新加坡报告义务提供交易资料库服务,须取得相应许可。

资本 / 资金条件:母国制度及许可条件个案确认,不沿用本地门槛。

11

批准CIS受托人 Approved CIS Trustee

为集合投资计划履行受托及监督职责的批准身份,不等于基金管理牌照。

资本 / 资金条件:须满足CIS附属法规最低实缴资本及股东资金要求;本次网页未完整显示数值,提交前应核对第5条及MAS当期清单。

12

注册保险经纪 Registered Insurance Broker

直接保险经纪、一般再保险经纪和寿险再保险经纪分别按获登记范围经营。

资本 / 资金条件:按业务类别适用保险中介法规和财务要求,不使用统一资本。

13

豁免保险经纪 Exempt Insurance Broker

符合法定身份的机构免重复经纪登记,但仍须履行适用经营行为规定。

资本 / 资金条件:原机构资本与适用中介要求继续适用。

14

批准境外保险经纪 Approved Insurance Broker

包括MAT保险经纪和一般、寿险再保险经纪,须符合指定母国牌照与批准条件。

资本 / 资金条件:以母国监管、业务类别及MAS批准要求确认。

15

授权再保险人 Authorised Reinsurer

无新加坡实体经营场所、向新加坡提供再保险的境外授权类别。

资本 / 资金条件:根据保险法授权条件、母国监管及财务稳健性评估。

16

批准MAT保险人

海事、航空及运输保险的特定境外批准安排,不是全面直接保险牌照。

资本 / 资金条件:按MAT批准制度确认,不套用一般直接保险资本。

17

外国保险人及Lloyd’s Asia Scheme

按保险法外国保险人计划及服务公司安排经营,目前官方说明列有Lloyd’s Asia Scheme。

资本 / 资金条件:按计划、保险风险及管理人要求确认。

18

豁免资本市场服务机构 Exempt CMS Entity

证券与期货法第99条及适用附属法规所列身份和活动豁免。

资本 / 资金条件:原持牌类别资本仍适用;豁免不意味着零资本经营。

19

豁免财务顾问 EFA

按现行财务顾问法第20条及适用规定识别,金融公司还须满足其金融公司法业务豁免条件。

资本 / 资金条件:按原机构及具体豁免要求确认。

20

豁免信托业务及私人信托公司 PTC

须符合信托公司法和豁免法规的限定活动、关系及持续条件。

资本 / 资金条件:没有适用于全部豁免人的统一资本;PTC仍有持牌信托公司配合等义务。

21

豁免支付服务提供者

支付服务法第13条所列银行、商人银行、金融公司和特定卡发行机构等。

资本 / 资金条件:原机构审慎资本继续适用,不等于SPI或MPI最低资本。

22

指定支付系统

系统重要或全系统重要支付系统等的指定监管身份,不是支付机构牌照。

资本 / 资金条件:按系统风险、结算及MAS要求确定。

23

获授权、获认可CIS及受限制计划通知

分别针对本地或境外基金产品公开发售,或满足条件的限制发售;不是管理人实体牌照。

资本 / 资金条件: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本和受托人财务要求分别处理。

24

委任、暂准及临时代表

个人代表身份依附获授权机构及特定活动,不能独立替公司展业。

资本 / 资金条件:没有个人代表通用实缴资本要求;机构资本要求不变。

25

持牌信贷资料局 Credit Bureau

可涉及消费者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或两者;属于另一个MAS持牌类别。

资本 / 资金条件:官方公开准入页强调财务稳健及业务可持续性,未列通用最低数值。

26

银行或保险代表处

用于批准范围内联络或研究,不等同可承接金融业务的分行或子公司。

资本 / 资金条件:没有可推广至所有代表处的统一资本;按批准范围及母公司安排确认。

27

数字银行 DFB / DWB

数字全银行与数字批发银行属于银行许可路线;2019年窗口已关闭,本次未核实到新的公开窗口。

资本 / 资金条件:历史框架数字不能作为当前开放申请报价,须核对适用阶段及MAS当期政策。

28

DTSP境外数字代币服务

自2025年6月30日起纳入FSMA许可;仅服务境外客户的模式,MAS一般不会发牌。

资本 / 资金条件:资本及人员达标不能消除准入政策障碍,须向MAS确认个案要求。

29

RFMC历史注册类别

制度已于2024年8月1日废止,不可作为2026年新申请或壳公司收购路径。

资本 / 资金条件:历史RFMC资本及AUM限制不再是有效新注册门槛。

30

ACRA注册公司服务提供者 CSP

公司设立、地址及指定公司服务的ACRA登记,不是MAS金融牌照;跨入信托或投资业务另评估。

资本 / 资金条件:按ACRA登记要求,不据此取得MAS业务权限。

CHAPTER 01

1. 先判断金融公司是否适合业务,不从公司名称倒推权限

MAS说明金融公司可吸收存款,并向个人和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监管依据是《金融公司法》,而银行和商人银行依据《银行法》经营。拟做设备融资、分期信贷或企业贷款,应先确定资金来源、是否吸收公众存款及交易实质;普通贷款、技术平台和金融公司并非同一申请路线。[1]

《金融公司法》第3及6条要求拟在新加坡经营该法融资业务的申请主体为公众公司,并在开展业务前向MAS书面申请。公众公司不等于上市公司,但不能把普通私人公司注册直接称为金融公司许可。第4条还限制未获许可或同意者使用“finance company”等名称或作相关宣传。[2]

  • 先绘制资金流、合同关系、客户类别及授信主体,再决定监管分类。
  • 申请时同时核查其他活动是否涉及支付、资本市场、保险或财务顾问规定。
CHAPTER 02

2. 金融公司资本是持续要求,不是申请时一次性验资

第7条规定,1995年1月18日之后获牌的金融公司已发行及实缴资本须至少5,000万新元,资本资金也不得低于该金额。历史持牌机构的过渡条款不能用于降低新申请门槛;法中其他处罚或撤牌数值同样不是最低准入资本。牌照有效期间减少实缴资本须取得MAS批准。[2]

第7A条要求资本充足率至少12%,或MAS当期另行确定的比例,并按MAS通知规定的形式和方法计算。注册股本、实缴资本、资本资金及监管资本比率不是可互换概念。商业计划还应测算贷款损失、资产增长、流动性和日常费用后的资本余量,不能以暂存借款或客户存款替代真正股东资本。[2]

  • 提交出资来源证明、股东财务能力及资本计算说明。
  • 预算中独立列出营运资金、风险缓冲、系统和人员费用。
CHAPTER 03

3. 金融公司业务限制须与现行特定豁免一起阅读

《金融公司法》第23及25条对支票形式随时提取存款、外币交易、授信集中度和非融资业务设有限制。但不能机械摘抄基础法中的旧无抵押贷款额度作为所有现有金融公司的实际业务限额。现行豁免法规列名Hong Leong Finance、Sing Investments & Finance和Singapura Finance,覆盖符合条件的企业支票账户、部分外币融资、商业用途无抵押授信、企业采购卡及特定电子转账等。[2] [3]

本次提取的现行豁免文本对商业无抵押授信列有总额不超过资本资金15%、单一对象不超过0.5%等条件,并排除特定关联人士;外币活动另有敞口及不得自营外汇等条件。这些是该文本下列名机构的有条件安排,不是新申请人自动取得的权利。如另有获准调整、后续修订或个别通知,应以MAS对有关机构的当期要求确认。[3]

  • 每个产品分别核对基础限制、附属法规、牌照条件及个别批准。
  • 不得用法定支付或CMS豁免突破金融公司法本身禁止的业务。
CHAPTER 04

4. 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应体现真实治理与融资经验

MAS按第6条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层品格、资本结构、盈利前景、公司宗旨、拟服务社区需要及公共利益。因此,大额资本只是必要因素之一。股东应说明财富与资金来源、集团业务、最终受益人及持续注资能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履历、金融业务经验、法律诉讼、破产、纪律处分及潜在利益冲突资料。[2] [5]

MAS适当人选准则强调能力、诚实、诚信及财务稳健。金融公司关键人员任命应核对Notice 817,涉及董事、CEO、副CEO及CFO;本次公开页面未完整展示通知条款,故不编造统一任命提前天数或最低人数。ACRA要求本地公司至少一名符合本地居住规则的董事,但这只是公司法底线,不能替代金融机构真实管理团队及MAS审查。[4] [7]

  • 为董事会、信贷审批、风险、合规、财务和内审建立清晰职责及报告路线。
  • 代名董事并非免责董事,也不能替代实际决策及管理能力。
CHAPTER 05

5. 合规人员与真实地址须能支持实际经营

人员安排应与贷款规模、存款业务、客户类型和科技依赖程度匹配。申请材料宜说明由谁负责反洗钱、制裁筛查、授信政策、资产负债管理、数据安全及客户投诉,并解释外包的范围与监督方式。不能把其他牌照的“两名代表”或“CEO十年经验”直接当成金融公司的统一法定人数,也不应声称所有职能一律不得兼任;独立性和具体限制需按本机构要求核实。[2] [4] [5]

ACRA注册地址须为新加坡地址,并在每个营业日至少开放三小时供公众访问及法律文件送达;注册地址可以不同于经营地点。金融业务仍需证明实际场所、档案访问、信息安全及监管检查安排。应准备真实租赁或使用权文件、平面图、人员工位及业务地址说明,而不是假定邮件转寄地址足以支撑持牌经营;境外认可类别的场所安排另按其制度处理。[8]

  • 公司秘书须在注册后六个月内任命;审计师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内任命,除非依法豁免。[7]
  • 新增金融公司分行、代理处或办公室须按第8条申请,不可先营业后补办。[2]
CHAPTER 06

6. 金融公司申请材料应能证明业务可持续与风险可控

根据第6条的审查因素,材料应包括公司注册及章程文件、申请范围、集团和受益所有权图、主要股东财务资料、资本与出资证明、董事及管理层适当人选资料。业务计划须解释目标客户、存款产品、贷款用途、定价及盈利逻辑,附财务预测和压力情景;不能仅提交销售目标而不说明损失发生后如何维持资本及偿付能力。[2]

运营文件宜覆盖客户识别及持续监控、信贷调查、抵押估值、关联贷款、逾期催收、减值计提、集中度、流动性、客户披露、投诉和停业安排。技术与外包材料应展示系统访问权限、数据备份、供应商审查和重大事故处置。实际表格、附件及声明以MAS当期清单或书面要求为准,本指南的材料包不是监管机关公布的穷尽清单。

  • 所有资料应能相互核对:人员职责、办公室、预计业务量和成本不能矛盾。
  • 准备现有业务或母公司经验的可验证证据,避免虚构监管或成功案例。
CHAPTER 07

7. 申请窗口、流程与时间不能用顾问承诺替代

金融公司法保留向MAS申请许可的制度,但法定可申请并不等于MAS当前向所有新进入者开放常规准入。本次未核实到现行公开新金融公司发牌窗口或统一办理期限,应先提交业务概要和股东背景,与MAS确认是否受理、申报方式及政策要求,再决定设立与人员投入。不得以达到5,000万新元资本就承诺获牌。[2]

实务顺序是业务定性与预沟通、确认主体及准入安排、准备完整材料、正式申请、回复监管问询、落实要求,最后取得有效许可后才按核准范围营业。是否使用原则性批准、其有效期和开业条件应以个案通知为准;不能把CMS的审查及IPA期限直接套用金融公司。股东或商业计划大幅改变可能影响评估,不存在可保证的完成日期。

  • 将内部筹备周期与MAS审查周期分开列示。
  • 申请准备或顾问受托不等于申请已受理,更不等于可开展受监管业务。
CHAPTER 08

8. 收购金融公司:5%重要股东、20%控制及实际政策控制须分别核查

第12条要求,在签订会使买方成为重要股东的股份收购协议前先通知MAS并取得批准;其引用《公司法》第81条,重要持股一般从投票权不少于5%判断,涉及不同类别股份还须按该条计算。第10条另规定至少20%表决权或已发行股份的有效控制审查,并考虑关联人士共同持有;第11条涵盖可决定公司政策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不能只看登记持股比例。[2] [6]

因此,所谓“不到20%可以先签先买”并不可靠;协议签署前的法定触发点应由交易律师结合结构确认,单写交割须获批未必足以符合条文。尽调应核对牌照条件、历史豁免、贷款质量、关联交易、资本缺口、监管整改、客户投诉及系统风险。第9条对金融公司的合并、整合或取得另一金融公司多数权益另要求事先批准;收购不是绕开新申请政策的方法。[2]

  • 审查一致行动、信托、期权、间接持股、表决权及董事会控制安排。
  • 交易资金不得违法由目标金融公司资助购买其自身或母公司股份;参阅第24条。[2]
CHAPTER 09

9. 金融公司持续维护:资本、储备、关联授信与审计披露

第18条要求维持储备基金,并按储备相对实缴资本的水平转入税后净利润:储备低于实缴资本50%时至少转入净利润50%;达到50%但不足100%时至少转入25%;达到100%或以上时至少转入5%。第18A及19条涉及坏账和疑账拨备及股息限制。资本达标后仍须持续监测贷款损失和分红影响,而不是年底才补资本。[2]

第20条设有经审计报表展示、向MAS提交及年度披露义务,包括原则上年结后六个月内在规定本地报章发表报表,或依MAS批准期间处理;适用豁免或个别指示应确认。第21A条要求月末后十五日内按指定形式报告有关董事、关联公司及人员的贷款资料。公司亦须缴付MAS确定的年度许可费,按要求报送数据并处理人员、地址、章程及业务变更。[2]

  • 章程变更按第14条先向MAS报批;不只是在ACRA提交特别决议。[2]
  • 停业、清算或撤牌后仅可按MAS许可的方式处理业务退出,不可继续吸收存款。[2]
CHAPTER 10

10. 两种控股身份:指定金融控股公司与批准控股公司

指定金融控股公司DFHC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法》下银行或保险集团的监管安排。申请或重组资料重点是集团结构、最终控制人、财务报表、资本传递、风险集中与集团治理,而不是为普通公司申请一张“金融控股牌”。银行子公司相关DFHC还涉及12%、20%及间接控制等审批制度;不能套用金融公司的5%或20%规则。[17]

Approved Holding Company属于SFA市场基础设施集团的批准控股身份,须履行集团治理及向MAS报送指定报告等义务。两者均不能替代子公司的银行、保险、交易所或清算许可。管理层和董事的要求、资本及重组流程应按所属框架和批准条件确认,本次没有找到可以统一公布的资本或审批时间。[18]

  • 集团收购或上层控股结构改变可能影响多个监管实体。
  • 分别列出控股层与各经营子公司的监管身份和批准依赖。
CHAPTER 11

11. 有组织市场:批准交易所AE与认可市场运营商RMO

运营SFA定义的有组织市场,可能需要AE或RMO授权。MAS通常将系统重要市场列为AE,其他市场可按RMO处理;境外市场向新加坡参与者提供服务,须评估RMO认可,包括可比母国监管及双方监管合作。海外牌照不是自动获得新加坡认可,也不能把所有撮合平台都视为纯技术公司。[13]

准备材料宜包括市场规则、产品及参与者范围、公平准入、交易监测、利益冲突、技术容量、结算安排和业务连续性。董事及关键人员须按治理规则和适当人选要求安排;本地RMO、AE各有专门资本通知。申请、股东及关键人员变更按该类别法律和批准条件执行;持续义务包括有序市场、公平客观准入及适用事故报告,没有统一“轻监管RMO”资本或获批期限。[13]

  • 同时进行经纪、托管或清算时,应分别检查其他授权是否需要。
  • 市场牌照豁免应核对Organised Markets Regulations第27条,而非自行命名为豁免平台。[13]
CHAPTER 12

12. 清算设施ACH/RCH与交易资料库LTR/LFTR

提供清算或结算设施,应在营业前确认ACH或RCH授权。本地清算设施通常被视为系统重要并按ACH监管;境外RCH重点核对可比母国制度、PFMI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及监管合作。资料应解释保证金、违约基金、违约处置、结算最终性、流动性及恢复安排,人员须具备相应清算和风险能力,资本不应从普通CMS表格直接复制。[14]

交易资料库则用于接受参与者为履行MAS报告义务而提交的交易资料,本地实体为LTR,境外实体为LFTR。申报材料重点是数据标准、准确性、访问权限、监管获取资料及灾难恢复。董事、控制人、设施迁移和重大外包变化须按适用法规确认审批或通知,持续维持公平准入、资料安全和可靠服务;清算设施或交易资料库身份均不是可为客户自由交易的经纪牌照。[15]

  • ACH/RCH与LTR/LFTR是四个不同类别,不以是否拥有软件平台简单判断。
  • 母国监管证明、监管合作资料及实质经营所在地应与申请身份一致。
CHAPTER 13

13. 批准CIS受托人:监督基金,不代替基金管理许可

MAS审查批准CIS受托人的股东及董事适当性、母公司或主要股东业绩、管理经验、内部合规及业务风险。准备资料宜包括受托职责、资产控制、估值及管理人监督、利益冲突、异常事项升级和财务证明。应同时核对SFA第289条及CIS附属法规的主体和最低财务要求,不能把信托公司牌照的资本数字移植到CIS受托人。[16]

MAS对业务简单、全部满足准入条件且材料完整清晰的申请,预期不超过六个月审查;复杂或信息不准确的个案会更久,这不是审批保证。批准一般持续至停止业务并由MAS终止批准,或依法撤销。董事、控制人及重大业务变化要按受托人适用提交工具确认;本次网页未完整提取最低资本、股东资金及附件字段,递交前应核对原文,不以检索摘要代替完整核验。[16]

  • 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CMS许可及具体基金产品授权是不同层次。
  • 保存监督管理人、资产核对及异常报告的可追溯记录。
CHAPTER 14

14. 保险经纪:注册、豁免及指定境外批准三条路径

注册保险经纪可分别覆盖直接保险、一般再保险及寿险再保险。直接保险经纪的官方范围涉及一般保险和长期意外健康保单,不应据此宣传所有寿险销售已获授权。资格、董事、CEO、经纪人员、财务与业务行为要求按保险法及中介法规确认;材料应说明客户代理关系、险种、保费及客户款处理、专业责任安排、投诉和合规制度。[19]

银行、保险人、CMS持牌人及持牌财务顾问等,符合条件时可成为豁免保险经纪,但适用业务行为要求继续存在。批准境外MAT、一般再保险及寿险再保险经纪,依指定母国牌照条件,无需以本地注册经纪身份或在新加坡设实体经营场所展业。后者须提交母国授权和拟服务范围证明,资本、关键人员及控制权变化按批准条件处理,不能把境外批准包装成全面本地经纪牌照。[19]

  • 注册经纪与一般保险代理登记不同;后者由GIA的代理登记机构处理。[19]
  • 申请前核验目标险种、客户关系及境外经纪所属国家是否符合指定条件。
CHAPTER 15

15. 授权再保险人、MAT保险人、外国保险计划及保险代表处

授权再保险人是无新加坡实体经营场所、向新加坡提供再保险的境外机构,可按一般或寿险再保险授权。批准MAT保险人同样属于特定境外安排,其新加坡活动限于该制度允许的海事、航空和运输保险范围。应提交母国执照、监管及财务资料、拟承担风险、理赔和新加坡联络安排;不能沿用本地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和人员数字。[19]

外国保险人计划是另一层制度,官方说明目前列有Lloyd’s Asia Scheme,成员通过按计划登记的本地服务公司经营。保险代表处则只能进行MAS批准的活动,不得经营或招揽保险业务。收购、服务公司或主要负责人变化须先核对计划及批准条件;持续维护按险种、母国监管和MAS要求分别安排,批准并非可移转的通用壳资源。[19]

  • 直接保险人、再保险人及自保保险人属于各自持牌类别,不与境外授权混淆。
  • 保险代表处的实体地址和联络功能不能被用于掩盖实际承保或销售。
CHAPTER 16

16. 豁免CMS与EFA:免重复许可,不免监管

SFA第99条列明银行、商人银行等的CMS豁免;金融公司仅就不被金融公司法禁止或已取得该法第25(2)条豁免的活动享有相应安排。保险公司的法定基金管理豁免限于开展保险业务目的;交易所和清算设施的相关豁免也限于其附带活动。准备业务定性意见、原牌照、活动及客户清单,必要时办理通知和代表任命,不能仅写“MAS豁免公司”就全面经营。[20]

现行FAA的机构豁免条文为第20条;旧材料常写第23条,提交时须核对新条号及更新表格。金融公司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还须取得适用的金融公司法第25(2)条业务豁免。EFA仍可能承担建议适当性、披露及代表监督义务。其资本以原机构及具体安排为准;股东、董事或客户模式变化可能改变豁免基础,应在变更前复核。[21]

  • 只服务合格投资者不必然豁免所有资本市场或财务顾问许可。
  • 特定人数或跨境关联安排的豁免,须逐项核对附属法规及条件,不能套用历史RFMC规则。
CHAPTER 17

17. 信托豁免及PTC:客户关系和活动范围比名称更重要

信托豁免法规按身份和活动分列私人信托公司、特定律师或会计专业人士、与持牌信托公司合作的安排、债券发行或贷款抵押有关信托,以及获批准CIS受托人的相关活动等。每项都有边界;例如专业人士的程序性、非酌情管理活动并非无限商业受托权限。材料应说明信托设立人、受益人、相关关系、控制人、服务合同及实际裁量权。[22]

PTC须符合私人信托公司的法定定义,且法规第4(2)条要求聘用持牌信托公司提供信托管理服务,以进行必要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检查。PTC不是供任意外部客户使用的零监管信托牌,也不等于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基金管理豁免。没有全部豁免类别共同的最低资本或审批时间;家族关系、受益人及服务范围变化后,应重新检验资格和适用报告义务。[22]

  • 保留关系证明、信托文件、服务协议及客户尽调资料。
  • 牌照豁免与基金税收激励分别审查,税收优惠不是持牌豁免证明。
CHAPTER 18

18. 豁免支付机构与指定支付系统不是SPI/MPI替代产品

PSA第13条规定银行、商人银行、金融公司及特定信用卡或签账卡发行机构等可获法定支付许可豁免,并保留相关业务义务和MAS条件。金融公司享有PSA豁免不表示可突破金融公司法的业务限制。申请评估应列明账户、资金、支付指令和代币控制情况,核对原机构授权及支付法适用义务,不可依赖已经结束的历史临时过渡豁免继续营业。[23]

指定支付系统是系统层面监管。MAS可按系统重要性、全系统重要性或公共利益指定,系统重要系统须适用PFMI等要求。材料和治理重点是系统规则、参与者准入、结算、营运韧性及风险控制;系统经营者和参与者的服务许可还需分别判断。资本、关键人员及控制权变化按系统法规和指示处理,不存在支付系统指定后自动拥有MPI或银行权限的效果。[24]

  • 区分提供支付服务、运营支付系统及仅提供技术服务。
  • 同一平台可同时触及不同监管层级,不能只挑资本较低的标签。
CHAPTER 19

19. 基金授权、认可及CISNet通知:产品不是管理人牌照

向新加坡投资者发售CIS,除适用豁免外,本地设立计划须获授权,境外计划须获认可,并符合招股文件及产品重点说明要求。本地授权通常涉及持牌管理人和获批准受托人;境外认可需可比投资者保护、受监管管理人及新加坡代表。材料包括基金文件、投资及估值政策、风险披露、管理人与受托人的授权资料,不能用ACRA登记或VCC成立代替产品合规。[25]

受限制计划适用限定投资者或交易条件,并须在发售前通过CISNet通知且进入清单;持续豁免一般要求每十二个月提交年度声明。通知不是MAS向零售投资者授权或认可基金,也不代表推荐其回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更换、策略及要约对象变化应检查产品与机构两层要求。资本须区分基金资产与管理人、受托人要求,没有“一次CISNet登记即可经营基金管理”的路径。[25]

  • 小额发售、私募及合格或机构投资者豁免各有条件,不仅看投资者标签。
  • 投资产品通知不免除发行、销售、投资建议及跨境招揽的其他义务。
CHAPTER 20

20. 代表登记是个人身份,不能借用作公司许可

CMS持牌或豁免机构拟委任从事受监管活动的个人,须通知MAS并作适当人选认证。委任代表应满足年龄、学历及考试等条件;CMS官方页面说明最低年龄为21岁。材料应包括身份、履历、考试及资格证明、背景调查和机构监督安排。个人必须在所属机构和获准活动范围内服务,不能转任公司后自动沿用原业务权限。[26]

暂准代表适用于迁入新加坡的有经验人士,并须在三个月宽限内完成有关考试;临时代表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关联公司员工有限期间服务。其资格及期限另受具体规则约束,不能用于无限远程销售。机构须管理培训、业务行为、终止及类别变更通知;保险一般代理、保险经纪人员和FAA代表的制度也不能一概等同CMS代表。[26] [19]

  • CMS代表通知按适用Form 3A、3B或3C办理。[26]
  • 代表登记不产生可独立经营的公司牌照或个人资本门槛。
CHAPTER 21

21. 信贷资料局与银行代表处的资格和有效期不同

信贷资料局经营消费者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或两者,须按《信贷资料局法》持牌。MAS评估经验、财务及声誉、股东控制人与管理人员适当性、业务可持续性和客户数据处理。正式申请前应与MAS沟通,并备妥结构、拟合作成员、运营及财务预测;官方页面未列统一最低资本。本类牌照一般有效五年或MAS指定较短期间,须至少在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并加入FIDReC。[27]

外国银行拟设代表处,应先与MAS银行部门讨论,并按指定申请表提交材料。官方说明材料齐全并收到费用时通常约一至两个月处理,实际视个案而定。代表处不是可吸收存款、放贷或执行银行交易的分行;负责人、地址和活动范围应符合批准条件。准备母行授权、负责人及真实场所资料后仍须按批准内容维护,不应把代表处批准报价等同银行牌照。[28]

  • 信贷资料局须维护信息处理、客户争议及数据准确性制度。
  • 信用评级服务属于CMS受监管活动,不等同信贷资料局登记。[34]
CHAPTER 22

22. 三项必须更新的状态:数字银行、DTSP和RFMC

数字银行应区分DFB数字全银行和DWB数字批发银行。官方2020年公告确认2019年12月31日申请窗口已关闭,现行入口保留的是历史申请参考材料;截至2026年11月4日,本次未发现新开放窗口,不将历史资本、人员或审批日程包装成当前可递交方案。RFMC则已由S637/2024法规自2024年8月1日起删除制度定义和有关条款,新基金管理业务应评估现行LFMC、VCFM或真实适用的豁免,旧RFMC壳并非有效注册路径。[29] [30] [32]

MAS于2025年6月6日明确:自6月30日起,仅向境外客户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或资本市场产品代币服务的DTSP须获许可,因洗钱风险及监管困难,MAS设极高门槛且一般不会发牌;未获牌须停止相关活动,不能称为离岸宽松许可。已按相关法律获准服务新加坡客户的提供者可同时服务境外客户;仅属效用或治理用途的其他代币须按实际功能判断,不仅看名称。[31]

  • 数字银行窗口开放、DTSP个案受理及最新准入条件须以MAS当期书面政策确认。
  • RFMC已废止是正式生效状态,不是仍待执行的咨询建议。
CHAPTER 23

23. ACRA公司服务登记、公司注册和沙盒均非金融牌照

ACRA公司服务提供者CSP制度自2025年6月9日生效,相关既有服务者的登记过渡截止日为2025年12月9日。设立公司、地址服务、代名股东、指定角色安排、指定会计交易及代客户向ACRA申报等,应按CSP规则判断是否必须登记。CSP与MAS信托、资本市场或支付许可是不同制度;提供公司秘书或注册地址不因此获准管理客户投资或开展存款业务。[33]

金融科技沙盒是受条件限制的测试安排,不是永久牌照,也不是全部义务免除。若拟使用沙盒,须确认MAS当期开放类别、测试人数、金额、期限、消费者保护及退出条件,不把旧资料中的快捷通道天数写成所有许可的处理保证。普通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及取得申请受理通知同样不能作为受监管金融业务营业凭证。

  • 需要CSP登记的服务应核验Bizfile登记,金融权限应另查MAS目录。
  • 合作机构获牌不等于服务商或其客户公司自动获牌。
CHAPTER 24

24. 后续维护须同时覆盖MAS、ACRA与IRAS

ACRA的公司地址、人员及相关股东资料变更通常须在十四日内更新;这与MAS要求的事先批准不同,不能等ACRA申报后才向MAS说明。年度申报一般为上市公司年结后五个月、非上市公司七个月;有符合条件海外分支股东名册者另有六或八个月安排。公众但未上市的金融公司不能简单当作上市公司计算;法定审计及MAS报告义务亦不能用普通小公司豁免概括免除。[9] [10]

IRAS公布企业所得税率为应课税收入17%;ECI一般在年结后三个月内申报,符合豁免者除外,实际年度所得税申报通常每年11月30日截止。金融服务GST须按具体供应判断:贷款等可能免税,经纪、安排、承销或建议服务不因此自动免税,符合国际服务条件者可能零税率。持有MAS身份不会自动享受所得税激励,应分别确认税务批准和持续条件。[11] [12]

  • 建立年结、MAS统计报告、资本监控、任命审批、费用及税务申报日历。
  • 税务源文件及相关记录通常至少保存五年;金融监管记录保存要求另行核对。[11]
CHAPTER 25

25. 核查监管身份、资料更新与专业讲解署名

交易前应核对M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中的法律实体名称、许可或状态及活动,而不只看宣传中的“M​​AS regulated”。一个实体可以持多个身份,但目录出现不代表其全部产品已获批准。收购尽调还须核查原批准函和业务限制;豁免机构、产品通知、个人代表登记或代表处不能相互替代。无统一资本、人数或处理期限的类别,本指南不填造数字。[1] [20] [25]

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专业讲解。用户原指南中的业务分类、材料准备、风险治理及维护思路经整理保留,历史RFMC、统一股东比例、统一人员及审批期等表述已按官方依据修正;不移植无关地区广告,不冒称外部作者为本公司作者。本文为业务信息整理,不是MAS或其他机关意见,也不构成获批、投资回报或法律税务结果承诺。[35]

  • 本次未完整取得Notice 817附件及CIS受托人最低财务条款,任命细节与数值须以当期完整文件确认。
  • 金融公司新准入政策、数字银行新窗口及适用于个别机构的最新豁免或通知,应在项目启动及交易签署前复核。
QUESTIONS & ANSWERS

常见问题

注册一家Pte. Ltd.并投入5,000万新元,就能经营金融公司吗?

不能。《金融公司法》要求公众公司持有效MAS许可,并按规定范围经营。5,000万新元是新获牌机构法定最低实缴资本要求之一,不证明当前准入政策开放,也不替代管理层、资本充足、业务及公共利益审查。[2]

收购少于20%的金融公司股份是否无需MAS批准?

不能这样判断。金融公司法第12条的重大持股审批引用公司法第81条,一般从5%投票权识别重要股东;20%有效控制、关联人士合计以及实际决定公司政策的安排也须分别检查。有关条文可能在签订协议前触发,不仅是交割前。[2] [6]

豁免机构是否可以不设合规人员、不申报、不维护资本?

不是。豁免通常只免某项重复许可或限定活动要求,原机构资本和适用行为、反洗钱、人员监督及报告要求仍须遵守。必须分别核对豁免法律、范围和条件。[20] [21] [23]

2026年还能申请RFMC,或者买旧RFMC继续管理基金吗?

RFMC制度已于2024年8月1日废止,不能作为现行新注册路径。必须核验目标公司是否已持有有效基金管理CMS许可,或是否确实符合其他现行豁免,不能依赖历史登记和旧AUM额度。[32]

数字银行现在是否有公开申请窗口?

本次核验未发现新的公开开放窗口。2019年窗口已于12月31日关闭,MAS现行入口提供历史参考材料;不能使用旧公告日期承诺2026年受理或获批。启动前须向MAS确认当期政策。[29] [30]

只服务海外客户的数字代币平台是否更容易取得DTSP牌照?

相反,MAS表示该模式有较高洗钱风险及监管困难,发牌门槛极高,一般不会发牌。自2025年6月30日起有关服务须获许可,未获许可者须停止相关活动,资本和材料齐全也不能保证通过政策审查。[31]

基金在CISNet清单中是否代表MAS推荐或批准投资?

不是。受限制计划通知用于符合条件的限制发售,不等于公开零售授权、认可或产品收益背书。管理人牌照、发售对象、文件披露及每十二个月的年度声明等须分别符合要求。[25]

金融公司所有收入是否都免GST,持牌是否自动享受优惠所得税?

不是。贷款等指定金融供应可能免GST,但经纪、安排、承销或咨询服务不能一概免税。企业所得税与税收激励按IRAS及适用批准条件独立判断,MAS许可本身不自动授予税收优惠。[11] [12]

SOURCES & EDITORIAL NOTE

资料来源与使用说明

  1. [1] MAS:Types of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banking/types-of-deposit-taking-institutions
  2. [2] SSO:Finance Companies Act 1967,现行法及第3至31条(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FCA1967?WholeDoc=1
  3. [3] SSO:Finance Companies特定业务豁免,现行附属法规(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SL/FCA1967-RG2?WholeDoc=1
  4. [4] MAS:Notice 817 Appointment of Directors and Chief Executives,附件须进一步确认(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817
  5. [5] MAS:Guidelines on Fit and Proper Criteria FSG-G01(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fit-and-proper-criteria
  6. [6] SSO:Companies Act 1967,第81条重要股东定义(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CoA1967?ProvIds=pr81-&WholeDoc=1
  7. [7] ACRA:Choosing company directors and other key officers(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acra.gov.sg/register/business/registering-different-business-structures/local-company/appointing-company-directors-other-key-officers/
  8. [8] ACRA:Registering a local company via Bizfile,注册地址及开放时间(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acra.gov.sg/register/business/registering-different-business-structures/local-company/registering-via-bizfile/
  9. [9] ACRA:Updating company information, officers and shareholders(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acra.gov.sg/manage/companies/legal-requirements-common-offences/maintaining-local-companys-information-registers/updating-company-information-officers-shareholders/
  10. [10] ACRA:Deadline and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returns(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acra.gov.sg/manage/companies/legal-requirements-common-offences/filing-annual-returns-companies/deadline-requirements/
  11. [11] IRAS:Basic Guide to Corporate Income Tax for Companies(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basics-of-corporate-income-tax/basic-guide-to-corporate-income-tax-for-companies
  12. [12] IRAS:GST Finance,免税金融供应与经纪咨询的区别(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iras.gov.sg/taxes/goods-services-tax-%28gst%29/specific-business-sectors/finance
  13. [13] MAS:Markets and exchanges,AE与RMO(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understand-the-types-of-capital-market-entities/markets-and-exchanges
  14. [14] MAS:Clearing houses,ACH与RCH(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understand-the-types-of-capital-market-entities/clearing-houses
  15. [15] MAS:Trade repositories,LTR与LFTR(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understand-the-types-of-capital-market-entities/trade-repositories
  16. [16] MAS:Approved CIS trustee,准入及有条件处理时间(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apply-for-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capital-market-entities/approved-cis-trustee
  17. [17] SSO: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Act 2013(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FHCA2013?WholeDoc=1
  18. [18] SSO: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第81ZB条批准控股公司报告(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SFA2001?ProvIds=pr81ZB-&WholeDoc=1
  19. [19] MAS:Types of Insurance Entities,登记、豁免及境外批准类别(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insurance/types-of-insurers-in-singapore
  20. [20] SSO:SFA第99条,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豁免(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SFA2001?ProvIds=pr99-&WholeDoc=1
  21. [21] SSO:现行FAA第20条,财务顾问许可豁免(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FAA2001?ProvIds=pr20-&WholeDoc=1
  22. [22] SSO:Trust Companies Exemption Regulations,第4条及PTC义务(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SL/TCA2005-RG1?ProvIds=pr4-&WholeDoc=1
  23. [23] SSO:Payment Services Act 2019,第13条机构豁免(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PSA2019?ProvIds=pr13-&WholeDoc=1
  24. [24] MAS:Payment Systems,指定及监管分类(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payments/payment-systems
  25. [25] MAS:Offers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授权、认可及受限制计划(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offers-of-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
  26. [26] MAS:Appointing a Representative for CMS Licensees or Exempt Financial Institutions(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appointing-a-representative-for-cms-licensees-or-exempt-financial-institutions
  27. [27] MAS:Licensing for Credit Bureaus,资格与续期(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payments/licensing-for-credit-bureaus
  28. [28] MAS:Set up Bank Representative Office(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banking/set-up-bank-representative-office
  29. [29] MAS:Digital Bank Licence,历史参考材料;当前窗口须另确认(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banking/digital-bank-licence
  30. [30] MAS:2020公告确认数字银行2019年申请窗口关闭(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0/mas-receives-21-applications-for-digital-bank-licences
  31. [31] MAS:2025年6月6日DTSP范围及一般不发牌政策说明(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5/mas-clarifies-regulatory-regime-for-digital-token-service-providers
  32. [32] SSO:S637/2024,RFMC制度自2024年8月1日正式废止(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SL-Supp/S637-2024/Published/20240731?DocDate=20240731&WholeDoc=1
  33. [33] ACRA:Checking if you must register as a CSP(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acra.gov.sg/register/corporate-service-provider/checking-if-you-must-register/
  34. [34] MAS:CMS Licence,现行受监管活动与资本分类(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apply-for-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capital-market-entities/cms-licence
  35. [35] 用户自有素材:仁港永胜原新加坡MAS指南,非监管依据(在新窗口打开)https://www.jrp-hk.com/html/sg_mas_guide_final.html
  36. M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查验实体、许可及活动(在新窗口打开)https://eservices.mas.gov.sg/fid
  37. SSO:金融公司法储备、审计披露及关联授信条款(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FCA1967?WholeDoc=1&ProvIds=P13-
  38. SSO:金融公司法业务限制及监管通知条款(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Act/FCA1967?WholeDoc=1&ProvIds=P14-
  39. SSO:CIS附属法规第5条入口;本次正文提取不完整,须复核(在新窗口打开)https://sso.agc.gov.sg/SL/SFA2001-S602-2005?ProvIds=pr5-&WholeDoc=1

拟定: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专业讲解:唐上永(唐生) · 业务经理
资料日期:2026-11-04

本文用于一般业务理解,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不保证受理、审批时间或结果。资本要求、业务限制及持续责任应结合具体许可与最新官方要求核实。

LET’S DEFINE YOUR NEXT STEP

让新加坡金融布局,
有据可循。

从业务模式与团队准备出发,讨论适合您的申请、收购或合规路径。

预约唐生咨询

微信联系唐生

微信号:15920002080

微信联系二维码

扫码添加后,请简述您的项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