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與申請分類
清算設施是證券與衍生品市場的基礎設施,不等於普通經紀公司的清算會員資格。新加坡公司可申請獲批准清算所 ACH 或認可清算所 RCH;境外公司可申請 RCH。現行最低基礎資本爲 ACH 1,000萬新元、本地 RCH 500萬新元,境外 RCH 不應機械套用本地門檻。本文覈對至2026年11月4日,解釋分類、申請材料、治理人員、資本與流動性、控制權收購及後續報告義務。
業務特點與適用考慮
- 在獲批產品、參與者和活動範圍內建立受監管的清算或結算基礎設施,爲參與機構提供統一的規則與風險處置框架。
- 採用中央對手方模式時,可通過更新交易對手、保證金和違約管理集中管理風險;實際效果取決於模型、資源和參與者質量,並非消除風險。
- 明確的參與准入標準、客戶資產安排和結算流程有助於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及接入評估,但不保證銀行開戶或獲得清算會員。
- 境外RCH認可路徑可支持境外清算設施服務符合許可條件的新加坡參與機構,但不會自動授予境外市場經營或新加坡銀行業務資格。
獲批准清算所 ACH:新加坡公司
由新加坡註冊公司申請。MAS會重點考慮設施中斷是否可能引發或傳遞系統性衝擊,或影響公衆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即使不屬於這一情況,公司主動申請且能滿足ACH要求時,仍可能按ACH監管。分類不單以成交量或資本高低決定。
資本 / 資金條件:最低基礎資本S$10,000,000;另須持續滿足適用的資本、流動性、風險資源及批准條件。
本地認可清算所 Singapore RCH
新加坡註冊公司可申請。根據清算條例第8條,若不屬於應按ACH監管的情形,可按RCH認可。認可不意味着免監管;本地RCH須遵守安全高效運行、資源、治理、報告、客戶資產及控制權要求。
資本 / 資金條件:最低基礎資本S$5,000,000;還須證明資源足以覆蓋運營、應急及清算風險,不能將最低門檻視爲完整預算。
境外認可清算所 Foreign RCH
在新加坡以外註冊的公司可申請RCH,但不能直接以境外法人申請ACH。MAS可審查母國監管是否達到可比目標,以及與母國主要監管機構是否存在適當合作安排。母國牌照本身不等於新加坡認可。
資本 / 資金條件:清算條例第7條對RCH的S$5,000,000要求明確限於新加坡公司;境外RCH須按母國制度、MAS當期認可條件及設施風險確認資本與資源,沒有據此可通用套用的單一新加坡金額。
1. 先判斷是否經營清算設施,而不是僅提供後臺服務
《證券與期貨法2001》(SFA)第3部分以促進安全高效清算設施、減少系統性風險爲監管目標。第49條原則上禁止未經批准、認可或適用豁免而設立或經營清算設施,也限制未經許可對外使用相關清算所稱謂。申請應先以第一附表第2部分的法律定義評估實際合同安排,不能只憑公司名稱帶有“清算”“結算”就判斷牌照。[1] [2]
需要釐清誰承擔結算義務、是否更替交易對手、是否集中處理參與者義務,以及誰控制違約處置。軟件開發、對賬服務、經紀商作爲清算會員爲自身客戶處理交易,與經營面向參與機構的設施可能屬於不同監管層次。若商業模式只提供技術,仍需覈對服務合同和實際決策權;若涉及平臺撮合、託管或交易業務,則應分別判斷其他許可,不能用ACH/RCH一張資格覆蓋全部活動。[1] [3]
- 準備交易生命週期圖,標明訂單、成交、清算、保證金、交收和違約處理的責任主體。
- 單獨列出公司自有賬戶、參與者賬戶和客戶資產賬戶,說明法律所有權與資金流。
2. ACH、本地RCH與境外RCH的分類邏輯
SFA第50至52條建立本地批准與境外認可路徑。新加坡註冊公司可申請ACH或RCH,境外公司可申請RCH。清算條例第8條要求MAS考慮設施的規模和結構、提供的服務、清算產品、使用設施的投資者或參與者,以及設施發生困難時受影響的主體。判斷關鍵是系統性影響及監管需要,而不是申請人自行選擇最低資本類別。[1] [2]
對境外RCH,MAS還可考察母國法律、監督實踐、公司本身規則以及跨監管機構合作。集團把總部放在海外,不代表其新加坡子公司自動適用境外RCH待遇。批准或認可可以限制活動、產品和參與者類型;本地公司日後改變設施定位,須按SFA第54條及清算條例第9條通過Form 4處理狀態變更。MAS亦可主動複覈分類。[1] [2]
- ACH和RCH是監管類別;中央對手方與非中央對手方是業務功能設計,不應混爲同一分類。
- 提交前將本地實體、境外法人和集團服務公司的職責分別列明。
3. 清算產品、中央對手方模式及商業價值
證券清算、交易所衍生品清算與場外衍生品清算會產生不同的信用、市場、流動性及交收風險。應逐類說明產品條款、交收幣種、結算週期、價格來源、保證金方法和成員准入。若設施作爲中央對手方(CCP)介入交易,要解釋交易對手更新機制及清算所承擔的義務;若不採用CCP,也須說明淨額處理、結算終局性和參與者違約的安排。[1] [3]
受監管清算設施的價值在於提供可執行的共同規則,使參與者能夠評估其保證金、違約處理和交收機制,而不是“獲牌即能向公衆募集資金”。證券代幣化或分佈式賬本不會改變按業務實質監管的原則。代幣所代表的法律權利、轉讓機制和交收資產要先釐清,再判斷SFA或其他法規;不能把數字支付代幣、證券型代幣和普通技術憑證統一寫成可清算的資本市場產品。[1] [3]
- 對每一產品說明現金交收或實物交收、參與者範圍、結算銀行和最終法律責任。
- 新增產品應先複覈批准條件和所需監管程序,而非直接按現有系統上線。
5. 董事、CEO、合規和風險團隊
SFA第57及75條要求ACH和RCH擁有足夠的人力及治理安排,並聘用適當的主席、CEO、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員。人員配置應覆蓋清算風險、抵押品和資金管理、日常運營、技術安全、法律合規與內部審計。現有核實材料不支持套用“固定兩名負責人員”“CEO一律十年經驗”或一般CMS代表考試要求;人數、獨立性及本地常駐安排應按設施類型、現行治理法規及MAS個別條件確定。[1] [3] [6]
ACH主席、CEO及董事的任命須按SFA第71條事先獲得MAS批准;本地RCH亦須按第81AC條事先批准。MAS可進一步指定主要管理崗位或委員會任命需審批,辭任或免職須儘快書面通知。ACH治理應覈對2024年的《獲批准交易所、獲批准清算所、持牌交易資料儲存庫及獲批准控股公司公司治理條例》,不能機械引用已被替代的2005年版本。公司註冊所需本地董事,並不等於已滿足設施治理要求。[1] [7] [8]
ACH須另覈對2024年公司治理條例:原則上董事會至少三分之一爲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獨立董事過半;須設提名、薪酬、審計、利益衝突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至少五名董事,並按第9及15條履行相應任命的事前審批。第6(2)、9(2)條對單一主要股東持有至少50%股本或投票權的情況設有獨立性替代規則,另須覈對其他適用例外及各委員會組成。本段針對ACH,不機械套用於RCH,也不構成所有清算機構的統一人員編制。 [7]
- 爲主要人員準備履歷、具體清算項目經驗、職責、彙報線、兼職與利益衝突說明。
- 建議合規與風險控制具備獨立升級渠道,並明確無人值守、人員離職及危機時的替補機制;這是準備建議,不是統一最低編制。
6. 公司實體、真實地址與運營落地
本地申請人應先具備相應新加坡法人身份,安排至少一名滿足本地居住要求的董事,成立後六個月內任命公司祕書,且唯一董事不能兼任祕書。ACRA規定註冊地址必須爲新加坡地址,可接收法律文件並按要求向公衆開放,每個營業日至少開放三小時。註冊地址不必與實際經營場所相同,但不能把登記代理地址等同於清算設施已具備真實運營團隊和系統。[8] [9]
申請材料應如實區分註冊地址、實際運營辦公室、主要數據中心、災備地點和外包地點,提供使用權、人員辦公和監管訪問安排。境外RCH應說明母國總部及設施實際所在地,並向MAS確認是否需要額外本地聯絡或經營安排,不能一概要求其先設立本地子公司。MAS經覈實的地址爲10 Shenton Way, MAS Building, Singapore 079117;這是監管機關地址,不是申請人或顧問公司的營業地址,也不代表可未經預約現場遞交申請。[10]
- 保留辦公場所使用證明、租約或服務協議,以及數據中心、雲服務和災備合同。
- 不要宣傳未經覈實的新加坡辦公室、駐場人員或已獲得的監管接觸安排。
7. 基礎資本:1,000萬、500萬的適用邊界
清算條例第7條規定ACH須證明可維持不少於1,000萬新元的基礎資本,本地RCH不少於500萬新元。基礎資本的法定計算包括已繳普通股本、符合規定的不可贖回非累積優先股本、最近經審計賬目的未分配利潤或虧損,以及僅爲清算基金設立的儲備,並扣除最近賬目的期間虧損和最近經審計賬目後宣佈的股息。因此,名義註冊資本、普通股東貸款及成員繳納的保證金不能未經分析就當作合格基礎資本。[2]
境外RCH的500萬新元門檻不能直接從MAS申請頁的簡述推定適用:第7條明確限定該金額適用於新加坡公司。境外機構仍須證明財務穩健,遵守母國資源制度及MAS認可條件。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專業講解:資本準備至少應分別測算基礎資本、清算違約資源、日常流動性和運營支出;這是預算拆分建議,而非四項均可互相抵銷的監管公式。[1] [2] [3]
- 製作資本計算底稿,註明賬目日期、組成項目、虧損、股息及資金是否受限。
- 在收入不足或擴大業務的情景下復算資本餘量,避免獲批後迅速跌破要求。
8. ACH現行流動性與償付能力框架
ACH不能只檢查最低基礎資本。MAS Notice SFA 02/02A/03-N01另設流動性及償付能力要求,涵蓋流動資產、合格資本、流動性資源要求和總風險要求的計算。2025年7月公佈的清算條例修訂S492/2025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並將與該通知相關的報告及資本計劃寫入法規。2026年籌備時不應仍把這些變化稱爲尚未落實的2025年諮詢建議。[4] [5]
本次取得MAS通知說明頁和現行SSO條文,但未取得全部通知附件計算正文,故不將諮詢階段的六個月運營支出公式、具體風險權重或警戒比例直接寫成完整現行計算規則。申請人應取得當期完整通知,確認哪些資產可計入、資本扣減、幣種錯配、流動性壓力測試和通知觸發條件。RCH是否受特定相同或附加要求,應依據其認可條件確認,不能僅因名稱相似就機械套用專門針對ACH的通知。[2] [4]
- 把資本緩衝和可立即動用的流動性區分管理,分別進行壓力測算。
- 任何集團資金支持、信貸額度或清算基金的可計入範圍都應由適用規則逐項確認。
9. 申請表格與材料清單
MAS申請頁指定Form 1;清算條例第6條進一步要求連同Forms 2及3、相關附件及所要求的信息提交。必須採用清算設施的表格和附件,不能拿CMS或支付服務申請表替代。建議建立版本控制清單,將每項答案與商業計劃、集團圖、財務預測和規則書對應;官方指定資料之外的準備建議,應與法定必交項目明確區分。[2] [3]
完整項目資料通常需要公司註冊及章程、股東控制鏈、董事與管理層背景、母國監管材料、業務與財務預測、資本及資金來源證據,以及參與者協議和業務規則。設施層面要解釋風險模型、抵押品管理、結算銀行、客戶資產、違約處理、恢復及退出安排,並附系統架構、業務連續性和外包監督資料。獨立法律意見、模型驗證和系統測試報告是否必交,應以最新表格及MAS查詢要求確定,而非聲稱所有申請均有同一套強制報告。[1] [3]
- 商業計劃說明目標產品、參與者、市場需求、收入來源、收費和容量增長。
- 財務預測應同步反映招聘、技術、審計、監管年費、資本補充及壓力情景。
- 境外申請人準備母國授權、監督範圍及跨境信息共享限制的說明。
10. 風險框架、規則書和違約處置
SFA第57及75條要求設施安全高效運行,准入標準公平客觀,業務規則可支持設施運作及成員監督。申請材料不能只有抽象風險手冊,須說明具體清算機制如何處理參與者違約、集中度、錯誤定價和交收失敗。對CCP,應準備保證金及抵押品規則、違約基金或其他財務資源、動用順序、壓力測試、模型驗證和違約演練說明;是否適用某一國際量化標準應覈對當期MAS通知及實際產品範圍。[1] [3] [11]
ACH對風險管理框架的變化,包括抵押品類型、估值方法、保證金確定方法及支持成員違約的財務資源規模,清算條例第12條要求事先尋求MAS批准。與其他清算設施、市場或交易資料儲存庫建立鏈接或相關合作安排,亦有事前通知和批准程序。項目應在合同和系統變更治理中設監管檢查點,不能先上線再補批,也不能把僅涉及聯名營銷的合作和實際設施鏈接不加區分地處理。[2]
- 規則書說明准入退出、會員監督、違約、爭議、收費及清算所裁量權。
- 明確每類風險資源的法律歸屬、能否即時動用和動用後補足安排。
11. 系統、災備與外包控制
ACH和RCH都須有足夠系統資源,應對自動化系統中斷及其他應急事件。清算條例第16及38條分別要求維持業務連續性計劃,並按計劃定期檢視和測試;第19及40條要求合理保護用戶資料在傳輸和存儲中的完整性及安全。系統方案應說明權限、變更發佈、交易記錄、日終覈對、監控、恢復能力,以及高峯容量和異常情景的測試結果。[1] [2]
使用雲服務或集團共享技術,並不會轉移清算所的監管責任。申請人應說明服務商監督、數據所在地、監管獲取資料的能力、分包、關鍵人員訪問、災備切換和退出替代方案。ACH啓動業務連續性計劃須立即通知MAS;用戶資料的完整性或安全遭破壞時,ACH和RCH均有立即通知義務。不要將“已經買雲服務”或“採用區塊鏈”作爲系統安全及連續性的證明。[2]
- 建議測試失聯、結算銀行故障、網絡攻擊和成員大額違約同時發生的情景。
- 外包合同應支持資料訪問、審計、恢復及有序終止,具體條款以適用監管要求確認。
12. 申請流程、窗口與時間安排
可行的籌備順序是先形成業務與監管範圍說明,向MAS確認分類及材料安排,再完成法人、主要人員、資本、規則與系統方案,遞交完整申請並回複查詢,最後按批准條件完成開業準備。MAS申請頁公佈不可退還申請費4,000新元及Form 1渠道,並無清算設施統一年度限額招標窗口說明;實際遞交方式、付款和預溝通程序仍應以MAS當期指示覈實。[2] [3]
MAS所列約9個月僅針對符合准入標準、簡單模式且完整清楚的RCH申請。複雜跨境結構、資料不準確、風險模型待調整或人員未到位都會延長審查。不能據此承諾九個月獲批,也不能把公司註冊完成日期當作清算業務可開業日期。ACH未見同一公開標準時限,項目應按準備里程碑管理,而不是預售確定批准日。[3]
- 合同註明監管決定、補件和開業條件均可能改變計劃,不承諾批准或固定獲批日期。
- 爲MAS查詢建立問題、負責人、證據、回覆版本和落實事項記錄。
13. 收購、增資和控制權變更的審批邊界
ACH的股權交易應按SFA第70條處理:在訂立導致買方成爲主要股東的股份收購協議之前,須先取得MAS批准;成爲12%或20%控制人亦須事先批准。SFA第2條的主要股權一般以不少於5%的相關投票權判斷,須結合股份類別及權益歸屬規則,不能簡化爲“只有超過10%才需要審批”。關聯方、間接投票控制和一致行動安排也應納入審查,不能只看買方直接登記持股。[1]
本地RCH按SFA第81AA條成爲20%控制人須事先獲得MAS批准,主席、CEO及董事則按第81AC條事先批准。RCH知悉主要股權取得或處分後,另有清算條例第34條的儘快通知義務;這與本地RCH20%控制審批不是同一程序。境外RCH應覈對母國股權批准及MAS認可條件,不可自動套用本地門檻。收購盡調還要檢查資本缺口、未解決監管問題、違約資源、客戶資產、成員協議、系統許可及歷史義務;“買牌照”不意味着資格可脫離法人轉移。[1] [2]
- ACH先由法律顧問確認第70條是否限制協議簽署,不能當然認爲在合同加交割審批條件就足夠。
- 增資、可轉換工具、投票協議和集團重組均應檢查是否觸發控制門檻。
- 取得所需MAS批准後,仍須按公司法程序更新ACRA資料;兩者不能互相替代。
14. 重大事件通知和清算中斷時限
SFA第58及76條要求ACH和RCH儘快報告申請信息重大變化及可能影響財務義務履行的事項。現行清算條例第11條對ACH區分中斷程度:對運營造成嚴重廣泛影響,或實質影響參與者服務的清算或結算中斷,須在發現後一小時內通知;其他該類中斷須在發現後一天內通知。指定事故和不利發展還須在發生後十四天內提交情況、即時補救和後續措施報告,除非MAS許可延長。[1] [2]
ACH擬作爲債務人、擔保人或擔保物提供方訂立規定範圍的貸款安排,一般須至少提前十四天通知,日常流動性管理信貸設施等排除範圍及MAS准許縮短的情形應逐項覈對。RCH的第34條涵蓋重大訴訟、其他監管處分、結算銀行加入退出、交收失敗、主要股權變化及其他重大不利發展;不能把ACH的一小時或一天規則自動寫成所有RCH的統一法定時限。RCH仍須覈對認可條件、技術通知及MAS書面要求。[2]
- 應急流程寫明發現時間、影響評級、初報負責人、MAS聯絡渠道和報告補充機制。
- 擬宣告成員違約或啓動違約程序的通知須按各自條文處理,不等年報再披露。
15. 定期報告、資本計劃和審計維護
清算條例第14條要求ACH在財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董事報告、審計師長式報告(auditors’ long form report)及履責報告;前三個季度各自結束後四十五天內提交相應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新加入的流動性與償付能力報告,前三季度一般各結束後三十天內、最後季度結束後六十天內提交;資本計劃一般須在每一財年開始後三十天內提交。期限可依條文獲MAS批准延長,不應把不同報告合併爲一個“年度申報”日期。[2] [5]
RCH按清算條例第36條一般在財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並須提交MAS另行要求的報告。ACH依SFA第73條每年任命審計師並取得MAS批准,審計師變更也有相應程序;第73A條規定審計師發現指定重大不規則事項須立即書面報告MAS。公司法的小型公司審計豁免不能直接抵銷ACH的專門審計義務。維護預算要包括審計、規則更新、風險驗證、系統演練及監管年費,年費依清算條例第二附表,不能與4,000新元申請費混爲一談。[1] [2] [3]
- 設立按財年及季度驅動的監管日曆,區分MAS、ACRA及IRAS三條申報線。
- 年費涉及ACH產品類別與業務量,RCH另有安排;提交預算前取得完整費用表覈算。
16. 成員客戶資金、資產隔離與信息保護
清算條例對ACH及符合條件的本地RCH設有客戶資金與資產規則。適用前提涉及設施是否在清算或結算活動中持有成員爲其客戶合同繳付的款項或資產。要識別成員自有頭寸和客戶頭寸,並按適用規則將客戶款項放入信託賬戶、資產放入保管賬戶,與設施及成員自有資產區分。客戶資金不是清算所一般營運資金,也不能因屬於保證金就忽略法定用途限制。[1] [2]
對指定交易,成員還須告知客戶可選擇將其資金或資產賬簿與其他客戶的賬簿分開;賬簿隔離、賬戶結構及違約時資產使用限制應在規則、協議和系統中一致體現。境外RCH的客戶資產安排不能直接套用只針對新加坡公司適用的條例分部,須結合母國法律及認可條件。SFA第64及81條要求用戶信息保密,向外包商或專業顧問披露應滿足允許條件及必要範圍,不能把保密義務當作拒絕合法監管取證的理由。[1] [2]
- 開戶和成員接入前確認賬戶標識、授權、對賬、投資用途及資產遷移能力。
- 把客戶資產和成員違約處置分開建模,明確哪些資產不可跨客戶或跨成員使用。
17. ACRA和IRAS的日常維護
公司持續存續時,MAS資格並不會免除ACRA維護。ACRA官方指引要求按規定在十四天內更新公司信息、董事及其他人員、股份轉讓和有關股東資料。非上市本地公司年度申報一般在財年結束後七個月內完成;具有海外分支股東名冊等特定情況的時限不同。應同時維護適用的控制人及代名安排登記,但須確認是否存在法定豁免,不能一概聲稱所有持牌機構都免登記。[9] [12] [13]
IRAS公佈公司所得稅一般稅率爲應課稅所得的17%,不是營業額的17%,也不是清算所獲牌後的優惠保證。預計應課稅收入ECI一般在財年結束後三個月內申報,符合豁免等條件的情況除外;Form C-S、C-S Lite或Form C一般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稅務資料通常須自相關課稅年度起保存至少五年,不能用這一稅務保存期替代全部清算交易或監管記錄的保存要求。跨境費用、關聯交易及稅務居民身份應按實際情況另行評估。[14]
- ACRA年度申報與IRAS報稅各自履行;向一個機構提交併不完成另一個機構的義務。
- 將註冊變更、稅務申報與MAS事前審批協調安排,避免先完成公司登記再發現監管不允許。
18. 不得把清算資格延伸爲其他金融許可
MAS申請頁明確,ACH或RCH擬開展其他SFA受監管活動時,應聯繫監管聯絡人員並評估是否需額外牌照或適用豁免。經營市場、經紀交易、基金管理、支付服務或吸收存款均不能僅憑清算資格開展。基金管理的RFMC舊制度已於2024年8月1日廢止,不可繼續宣傳爲現行可新註冊的輕量路徑。數字銀行2019年一輪申請於2019年12月31日關閉;截至本次檢索未查得新的公開開放公告,不能把舊公告當作2026年正在開放的窗口,是否存在新安排鬚向MAS當期確認。[3] [15] [16]
若代幣化業務同時涉及DTSP,應注意MAS在2025年6月6日明確:自2025年6月30日起,僅向新加坡境外客戶提供相關數字支付代幣或資本市場產品代幣服務而受該制度涵蓋者需要許可,但MAS設定很高門檻且一般不會發牌。不能把境外RCH認可、僅服務海外客戶或境外服務器當成繞開這一嚴格政策的路徑。具體活動仍須按FSMA、SFA及支付法規分別評估;本文不提供數字銀行、基金管理或DTSP的完整申請指南。[17]
- 按每項實際活動製作許可及豁免矩陣,避免使用“一站式金融牌照”的模糊表述。
常見問題
ACH和RCH是不是按註冊資本高低自由選擇?
不是。MAS按清算條例第8條考察設施中斷對系統及公衆信心的影響,並考慮設施規模、服務、產品和參與者。新加坡公司可申請ACH或RCH,境外公司可申請RCH,最終分類及許可範圍由MAS決定。[1] [2]
境外RCH是否必須向新加坡賬戶實繳500萬新元?
不能作此統一結論。清算條例第7條把RCH的500萬新元基礎資本門檻明確限定於新加坡公司。境外RCH須滿足母國監管、財務穩健及MAS認可條件,並向MAS確認資金、流動性和本地安排,不是無資本要求。[1] [2]
把1,000萬或500萬新元放進銀行賬戶就滿足資本要求了嗎?
不一定。基礎資本須按法定組成及虧損、股息扣減計算,ACH另有流動性與償付能力通知要求。銀行餘額、股東貸款、客戶保證金和清算所可用自有資本不是同一個概念。[2] [4]
RCH一定九個月獲批嗎?
不一定。約九個月只是MAS對符合准入標準、簡單模式、完整清楚申請的處理參考。複雜或資料不足的案件更久,籌備及開業準備另計;ACH也不能自動套用這一時限。[3]
收購現有清算所後可以馬上換董事、開新業務嗎?
不可以這樣安排。ACH主要股權協議及12%或20%控制變更有事前批准要求,本地RCH成爲20%控制人也須事前批准。兩類本地清算所的主席、CEO及董事任命均有事前審批,新增活動或產品還須檢查許可範圍及其他監管程序。[1] [2]
是否必須配置固定人數的負責人員並通過CMS代表考試?
不能把CMS中介機構要求機械套給清算設施。清算所須證明足夠人力、經驗及適當治理,並遵守適用董事及管理人員審批。具體人數、獨立性、常駐及崗位要求須按現行法規和MAS個別條件確認。[1] [6] [7]
清算資格是否每年續牌?
MAS申請頁說明無需定期續期,但須持續合規、繳納適用年費及提交監管報告。資格可按SFA被取消或撤銷;不續期不等於無需年度維護。[1] [3]
用數字資產技術或只做海外客戶,是否能避開清算及DTSP監管?
不能以技術或地域標籤作結論。清算設施按合同及業務實質評估;受DTSP制度涵蓋的僅境外客戶代幣服務須注意2025年6月30日起實施的嚴格發牌政策,MAS一般不會發牌。ACH/RCH亦不會自動授權支付或其他金融業務。[1] [17]
資料來源與使用說明
-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現行第3部分及第2條(在新窗口打開)https://sso.agc.gov.sg/Act/SFA2001?ProvIds=P13-
- [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Securities and Futures (Clearing Facilities) Regulations 2013,現行資本、審批及持續義務(在新窗口打開)https://sso.agc.gov.sg/SL/SFA2001-S464-2013
- [3] MAS:Approved Clearing House or Recognised Clearing House申請、資本、費用和處理時間(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apital-markets/apply-for-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capital-market-entities/copy-of-approved-clearing-house-ach-or-recognised-clearing-house-rch-licence
- [4] MAS:Notice SFA 02/02A/03-N01,ACH等機構資本與流動性要求說明頁(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2-02a-03-n01
- [5]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清算設施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s 2025,自2025年10月1日生效(在新窗口打開)https://sso.agc.gov.sg/SL-Supp/S492-2025/Published/20250716
- [6] MAS:Guidelines on Fit and Proper Criteria,FSG-G01(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fit-and-proper-criteria
- [7]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清算設施等機構Corporate Governance Regulations 2024;具體治理條文應取得完整版本覈對(在新窗口打開)https://sso.agc.gov.sg/SL/SFA2001-S355-2024?ViewType=Print
- [8] ACRA:Choosing company directors and other key officers(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acra.gov.sg/register/business/registering-different-business-structures/local-company/appointing-company-directors-other-key-officers/
- [9] ACRA:Registering a local company via Bizfile及註冊地址要求(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acra.gov.sg/register/business/registering-different-business-structures/local-company/registering-via-bizfile/
- [10] MAS:Contact Us及新加坡辦公地址(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contact-us
- [11] MAS:Notice SFA 02A/03-N01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Standards;應按完整通知確認適用標準(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sfa-02a03-n01
- [12] ACRA:Updating company information, officers and shareholders(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acra.gov.sg/manage/companies/legal-requirements-common-offences/maintaining-local-companys-information-registers/updating-company-information-officers-shareholders/
- [13] ACRA:Deadline and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returns(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acra.gov.sg/manage/companies/legal-requirements-common-offences/filing-annual-returns-companies/deadline-requirements/
- [14] IRAS:Basic Guide to Corporate Income Tax for Companies(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basics-of-corporate-income-tax/basic-guide-to-corporate-income-tax-for-companies
- [15] MAS:2024年執法公告中確認RFMC制度於2024年8月1日廢止(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enforcement/enforcement-actions/2024/mas-takes-enforcement-actions-against-cciam-and-its-former-ceo-for-breaches-of-the-sfr
- [16] MAS:Receives 21 Applications for Digital Bank Licences,舊申請窗口於2019年12月31日關閉;並非2026年新窗口公告(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0/mas-receives-21-applications-for-digital-bank-licences
- [17] MAS:Clarifies Regulatory Regime for Digital Token Service Providers,2025年6月6日(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5/mas-clarifies-regulatory-regime-for-digital-token-service-providers
- [18] 用戶自有素材:仁港永勝新加坡MAS指南;僅作業務組織及署名素材,不替代官方法源(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jrp-hk.com/html/sg_mas_guide_final.html
- 補充:MAS Guidelines on the Regulation of Clearing Facilities說明頁,歷史PDF本次無法完整讀取(在新窗口打開)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regulation-of-clearing-facilities
- 補充:現行清算條例第II部分,第6至10條(在新窗口打開)https://sso.agc.gov.sg/SL/SFA2001-S464-2013?ProvIds=P1II-
- 補充:現行清算條例第III部分,ACH通知、報告及客戶資產(在新窗口打開)https://sso.agc.gov.sg/SL/SFA2001-S464-2013?ProvIds=P1III-
- 補充:現行清算條例第IV部分,RCH通知、報告及本地客戶資產(在新窗口打開)https://sso.agc.gov.sg/SL/SFA2001-S464-2013?ProvIds=P1IV-
擬定: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專業講解:唐上永(唐生) · 業務經理
資料日期: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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